(1)凡使用、生産、貯存易燃通風設備、易爆物質的車間,通風系統應單獨工業風扇設置,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下列情況不能將排風設備合並成一個系統:

 

  1)劇毒車間與一般車間;

 

  2)水蒸氣和遇水會發生爆炸的氣體或粉塵;

 

  3)油蒸氣和高溫氣體;

 

  4)不同有害氣體、蒸氣和粉塵相互混合會發生爆炸或燃燒;

 

  5)不同有害物質混合或化合後能生成毒性更大的有害物質。

 

  (3)直接安裝在易燃、易爆生産廠房的送風機、排風機、電動機和開關均需采用防爆型。

 

  (4)輸送易燃易爆氣體、蒸氣和粉塵的管道,不能通過其他一般車間。

 

  (5)輸送高溫氣體的通風管道與建築物的易燃結構應保持一定距離大型排風扇,並采取隔熱防火措施。

 

  工業水冷扇(6)易燃易爆廠房通風系統上的活動部件,如閥門,應采用撞擊後不起火花的材料制作。金屬部分應有導除靜電的措施。

 

  (7)排除易燃易爆粉塵的通風管道,應能拆卸廠房悶熱清掃;

 

  (8)在有可能突然産生大量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的場所,應設有事故,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有害物質排出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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